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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莹律师:一辩到底 国家赔偿

发布者:双利所 日期:2020-11-4  点击次:1337


前 言

        当前,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到法院审理裁判,都要经历三个阶段,也就是说,一个刑事诉讼的完整程序包含了: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 2、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 3、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律师的工作往往贯穿整个案件的各个阶段,双利刑辩团队一贯将“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作为律师工作的基本遵循。 

        具体来说符合以下以下四点也可以评价为完成了有效辩护:

一、行使辩护权的律师应当是合格并称职的,如没有刑事案件辩护经验的律师应当认为被告人没有受到有效辩护;二、辩护律师应当穷尽手段做好所有必要的庭审辩护准备;三、辩护律师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有效的交流与沟通;四、辩护人应当做出合理、合规、及时的辩护活动。


案 情 回 顾




一场刑事诉讼,2014-2020。


一个辩护人的坚守与执着。


从侦查阶段到数次法院开庭,孙莹律师坚持无罪辩护。


如今,当年的犯罪嫌疑人,终于拿到了国家赔偿款。


收到的不是金钱,


是正义。


有一件东西是这个国家里的每一个人都有权得到的,这就是公平正义。


“有一点我要说明白:本律师事务所没有任何权势。你们想要雇聘有权势的人,只好请到别处去......我们所有的,是与各方打交道的良好成绩。因此,我们受到这些部门和人员的尊重与肯定。我们认为这是一笔宝贵的财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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