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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军律师:王三福盗窃案 |
发布者:双利所 日期:2014-9-30 点击次:2328 |
案情摘要
2007年3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三福伙同他人于2006年10月10日20时许,在京良路大兴区黄村镇狼垡路段,从大货车上盗窃聚乙烯颗粒30袋,价值9600元。被告人王三福还于2006年10月11日18时许,在上述地点用同样手段盗窃聚乙烯颗粒10袋,价值3200元。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三福参与2006年10月10日盗窃聚乙烯颗粒30袋,价值9600元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予确认。被告人王三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王三福盗窃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被告人王三福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他本人的同意,为其涉嫌盗窃罪一案出庭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当事人,查阅了本案案卷,今天又参加了庭审调查活动,现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对起诉书指控王三福犯有盗窃罪我不持异议,但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三福参与的盗窃次数和盗窃数额有异议。 第一、失主宋殿云报案称,2006年10月10日晚,他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辽H/91199的解放牌货车上丢失了30袋聚乙烯,价值9600元。但是,本案案卷的涉案物品中并没有这30袋聚乙烯。 第二、失主宋殿云被盗窃一案的目击证人李雪飞发现的被盗车辆的车牌号是:辽H/91191; 失主宋殿云的车牌号是:辽H/91199,这两个车牌号显然不是同一辆车。在本案中,也没有车牌号是辽H/91191的车主报案丢失聚乙烯颗粒30袋的记载。 第三、10月10日的北京晚上八点多天已经很黑了,走过京良路的人都知道,京良路没有路灯。目击证人李雪飞发现盗窃案发生时,他自己正驾驶着车辆。按他所述盗窃案发生的路段:神龙丰物流路口至狼垡红绿灯段。这段路约一千米,有三个路口和一座跨京山铁路线的大桥,有上坡和下坡,车流量大,重型货车多。路况非常复杂。目击证人驾驶着大货车时其眼睛距离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少于2米。目击证人看到的被盗车辆与自己是同方向行驶,他所看见的盗窃人也只能是脸的侧面,而不是全部。在这样黑暗复杂的环境下,目击证人如果没有经过专门的特殊训练,如想准确无误记住盗窃人的面貌几乎是不可能的。 第四、被告人王三福始终也不承认自己在2006年10月10日晚八点左右去过京良路。在本案中,除了目击证人李雪飞说被告人王三福于2006年10月10日晚八点左右去过京良路外,没有第二个证据证明。但是,现在有证人能够证明被告人王三福2006年10月10日晚八点左右在其居住的院子里和邻居们聊天。 由于本案存在以上诸多疑点,我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三福参与2006年10月10日晚八点左右京良路那起盗窃案,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庭不应予以确认。 以上意见请法庭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