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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军律师:商国胜寻衅滋事案 |
发布者:双利所 日期:2014-9-30 点击次:2098 |
案情摘要
2006年6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商国胜等人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2月22日以指控被告人商国胜等人犯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商国胜等人的起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裁定准许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商国胜等人寻衅滋事一案起诉的决定。 商国胜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受被告人商国胜亲属的委托,为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出庭进行辩护。我会见了被告人商国胜,查阅了本案案卷,参加了两次庭审调查活动,对本案有了比较清楚地了解,现在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我认为,被告人商国胜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而被告人商国胜在本案中没有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本案中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商国胜具有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本案中,被告人商国胜没有实施上述行为,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商国胜实施了上述行为。在主客观要件都不相符合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商国胜涉嫌寻衅滋事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本案中,被告人商国胜未经村委会同意就将收取市场管理费一事承包给其他人的行为,与本案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商国胜擅自发包收取市场管理费的行为不应属于我国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 综上所述,从被告人商国胜在本案中的行为表现以及本案的证据分析,被告人商国胜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法庭查清事实后作出公正的判决。以上意见请法庭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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