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e>>内 容 显 示
刘琳律师:北京天上人间歌厅副总经理涉嫌介绍卖淫被公诉 2011年05月19日 |
发布者:双利所 日期:2014-9-30 点击次:2090 |
本报讯(记者 付中 张彬 通讯员 赵萌 黄硕)“天上人间”歌厅副总经理24岁的孙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近日被公诉至朝阳法院。记者今天获悉,朝阳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一天凌晨,孙某在担任“天上人间”歌舞厅营业部副总经理期间,以3000元的价格介绍22岁的王某与陈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获利1000元。 2010年3月至4月间,孙某以每次3000元以上的不等价格,多次介绍单某、钱某与多名男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获利。 公诉机关认为,孙某无视国法,为牟取私利,多次介绍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法官介绍,该案的侦破有些“意外”。2010年夏天,丰台警方在一次扫黄专项行动中,抓到一名卖淫女。该人被抓后交代,她以前曾在“天上人间”歌厅经理孙某的介绍下卖淫。 当时,“天上人间”已经被警方查封。尽管犯罪事实已经属于过去式,没有“现行”可抓,但警方还是没有放弃线索。2010年8月6日,民警将孙某抓获,之后将其移送到检察院。 据了解,检方先后补充侦查两次,才于不久前将此案公诉至法院。 北京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琳告诉记者,根据刑法规定,介绍卖淫罪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 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除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介绍多人卖淫、曾因介绍他人卖淫受过行政处罚等。 本人主要执业方向为民商事、劳动和刑事法律事务,主要包括经济合同、公司、房地产、知识产权、婚姻、继承以及民事侵权行为、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等方面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业务。 在为客户服务的过程中本人一直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