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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琳律师:煤窑熏死村民政府买单结案 尸体存放5年终火化

发布者:双利所 日期:2014-9-25  点击次:3098

来源:京华时报     20110928

5年前,3名村民进入已被门头沟清水镇政府执法队爆破的非法小煤窑后,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死者家属从此走上了起诉镇政府的诉讼之路。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后又发回重审(本报曾多次报道)。

  记者昨天获悉,经门头沟法院主持调解,清水镇政府最终对死者家属一次性补偿共计33万元,其中每家11万元;并负担3名死者5年来的存尸体费用共计32万余元。
  尸体存放5年终火化

  死者家属的代理人、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刘琳律师告诉记者,法院的调解书是前天作出的。在出调解书之前,法官和家属先到河北省涿鹿县的一家丧葬管理所,结清了5年来3名死者的存尸费用,每人108780元,合计32万余元。这笔钱是门头沟清水镇政府预先打到法院账户内的。在支付尸体存放费用后,尸体进行了火化。

  刘琳律师说,门头沟法院于去年53日重审此案后,清水镇政府一直认为自己对3位村民的死亡没有责任。死者家属通过多种途径向多个部门反映过。今年9月初,法院打电话告诉律师,经过法院调解,镇政府愿意给付死者家属每家10万元,并组织双方到法院进行了调解。

  记者了解到,死者家属在最初起诉时,分别索赔77万余元;案件重审时,又分别将索赔金额提高至90余万元。但刘琳说,调解时,考虑到多年的诉累,家属并没有坚持当初的数额,只是提出,将来还要运骨灰、买墓地,希望镇政府在10元的数额基础上,再加1万元。最终,镇政府答应了这一要求。

  在将死者火化后,家属拿到了法院的调解书,同时分别拿到了镇政府给付的补偿款,每家11万元。

  调解书未提责任认定

  记者了解到,法院调解书对当年的事发经过进行了回顾,但未进行任何责任的认定。

  调解书写明:2006911日上午8时许,门头沟区清水镇执法队对村民杜克松、马凤香非法开采的煤窑实施了爆破。当日下午5时许,17岁的小丁、刘百臣、周京斌被人发现在煤窑内死亡。杜克松得知后打算私了,即找人将3人的尸体抬出,连夜运送至河北省涿鹿县的一家丧葬管理所存放,并通知死者家属解决善后问题,未果。经鉴定,小丁等3人都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20061227日,死者家属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杜克松和门头沟区清水镇政府赔偿。2007216日,门沟头法院以杜克松、马凤香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他们有期徒刑3年半和3年。

  刘琳律师告诉记者,死者家属起诉认为,黑煤窑爆破后,镇政府执法队未封堵坍塌的窑口,未做警示标志和安排人员看守,致使3人进入黑煤窑后被熏死,清水镇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案件重审后,考虑到杜克松未参与爆破,家属撤回了对杜的起诉。

  清水镇政府则称,其按上级指示对非法煤窑进行爆破,并封闭窑口,已尽到足够的安全防护。小丁3人明知有危险仍私自进入,其死亡与镇政府无因果关系。

  在法院的调解书中,对于清水镇政府是否有责任,未进行认定。只称经法院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追访家属

  终于给亲人一个交代

  采访中,刘琳律师告诉记者,刘百臣和周京斌分别来自河北和内蒙古,生前靠拾荒为生,可能是为捡拾废品而进入煤窑;未成年的丁某则可能是出于好奇,跟随他们进入煤窑。

  刘琳说,这起发生在5年前的事故,对3个家庭影响重大。“小丁是家中独生子,他死后,父母就离婚了;周京斌死时,留下一个年仅6岁的孩子,因为与妻子早已离婚,孩子由周京斌的哥哥和父母抚养;刘百臣的父母在二审判决下来后,经受不住打击,相继去世。”

  昨天,记者电话联系到了刘百臣的哥哥,他已带着刘百臣的骨灰回到唐山老家。他说,几年来,为了给死去的弟弟讨个公道,他们兄弟姐妹在父母去世后,跑了多少次北京。虽然最后拿到的11万元与当初索赔相差很大,但他觉得已经能给死去的弟弟一个交代。“这么多年,真的跑不起了。我们就是想要一个说法,给多少钱已经不重要了。”

  诉讼之路

  2006911日,门头沟区清水镇执法队爆破非法小煤窑后,3名村民进入煤窑内被熏死。

  20061227日,3名死者的家属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清水镇政府和煤窑经营者杜克松赔偿77万余元。

  20075月,门头沟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求。

  200711月,市一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20081219日,经死者家属申诉,市高院裁定指令市一中院对案件再审。

  2009730日,市一中院再审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消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门头沟法院重审。

  201053日,门头沟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此案。家属将索赔额提高至90余万元,并撤回对杜克松的起诉。

  2011926日,门头沟法院调解结案。

  本报记者 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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