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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时评—双利所实习生宋璇:商业车险“即时生效”将成行业通则

发布者:双利所 日期:2015-2-9 7 点击次: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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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24日讯: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昨日发布了新修订的2014版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及配套单证,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新示范条款中将删除保险单中关于车险“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允许投保人在“零时起保”或者“即时生效”之间做出选择,商业车险的“即时生效”将成为行业通则。

 此前,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时,可提出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商业车险并未涉及,此次示范条款修订过程中删除了保险单中“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允许投保人在“零时起保”或者“即时生效”之间做出选择。

征求意见稿显示,新版示范条款对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争议较大的“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等15项内容进行了删减,同时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扩大了保险保障范围。同时,新版示范条款将现行的38个附加险整合为11个附加险,一些与实际风险保障关系不大和涉及增值服务的保险被删除。

在之前商业车险没有及时规定的时候,多数车主以为在缴费之后便得到了保险保障,其实商业车险却在合同中规定了“次日凌晨生效”,导致了各类事故赔偿纠纷。这次商业车险的示范条例,对于《保险法》中没有限制的商业车险的一些格式条款进行了规范。

 一、“次日零时生效”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保险公司和车主签订商业保险合同时,为了方便重复使用均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而“次日零时生效”是行业惯例,使得保险出现了“真空期”,免除了保险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次日凌晨前的保险责任,引发了诸多保险合同纠纷。

    商业保险采用格式条款虽然降低了交易成本,但却限制了合同自由,导致合同当事人缔约地位不平等而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在2009年,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提出机动车保险合同“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应属无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商业保险理赔款18万余元。这是首次对于这种行业“潜规则”的否决,,保险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履行相应告知义务,经双方协商确认后,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拒赔;但现实中,“真空期”这种条款在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明确提示或告知义务的情形下,应属于无效条款,即将出台的“条款”将会是对商业保险条款明确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

二、条款通俗化,减少歧义,让双方地位切实平等。

    此次行业示范条款的修订,核心内容还在于将条款通俗化,让投保人明确条款内容,减少纠纷。这次修订中为此专门编写了“商业车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对免责事项进行了集中描述,避免投保人误解;同时,也作为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的具体方法,可作为履行说明义务的证据。   

商业车险的格式条款中,一些不平等、加重投保人责任的免责条款根深蒂固,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关于家庭成员事故的保险不予赔偿的问题,此次修订中也将会被删除。然而,商业保险仍有一定程度上按照行业惯例,自我拟定责任条款,从而造成法律关系不平等的状况。鉴于此,投保人要审慎阅读免责说明书,更重要的是,对于类似“零时起保”条款提出另行书面约定,自行决定生效时间,遵循了契约自由的原则,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2014版示范条款的修订首先将“行业规范”加以调整,规范化了格式条款的内容,将利益的天平不再倾向于保险公司;其次,将免责条款进行单一规整说明,从而让条款通俗化,利于投保人明确,也利于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并有所佐证。投保人也能通过单独书面约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本次条款修订将保障的范围增大,同时更加人性化,将根深蒂固的行业潜规则加以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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