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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时评—双利所实习生李翊乔:温州五青年盗窃淘宝用户支付宝资金被判刑

发布者:双利所 日期:2015-2-3 1 点击次: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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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网杭州1月21日报道(记者裘立华):2014年2月1日,邓某在海南省海口市一网吧通过QQ群购买支付宝数据,并利用某软件,盗取他人支付宝内资金。后邓某演示操作上述方法,伙同林某、许某、陈某陈某等人先后多次非法购买淘宝用户支付宝数据,通过登录查看余额宝金额后利用软件再实施盗窃,数额巨大,后被查获。法院审理后认为,五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五名涉案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两年。

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盗窃罪的要件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客观上是指侵犯对象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行为人确实具有主观方面的故意,利用了互联网软件、支付平台的漏洞,通过在网上购买得来的数据、软件,秘密取得了他人财产,实施了利用电脑技术盗窃他人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法院作出的判决应该说是合法合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是一起与传统的实物盗窃不同较为新型的盗窃案。犯罪行为人盗窃的对象不是现实中的实物或现金,而是受害人在支付宝内的金额;作案手段也不是传统的钻窗入室、溜门撬锁,而是利用互联网络和计算机软件。虽然法院最后按照盗窃罪进行了判决,但是在实际上,这起案件在犯罪行为上除了性质上是盗窃外,还涉及到了互联网和计算机犯罪。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两种和计算机有关的犯罪:一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主要针对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的犯罪),二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数据、程序罪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下:

刑法第285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公安部于19971216日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对入侵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更大范围的规定。

二、《刑法》第286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这一款规定中所称的“计算机病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被明确定义为:“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破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且能够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目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商也随之迅速壮大。在电商交易平台发展的同时,也注定会造成一种新的交易方式随之产生——本案中的支付宝就属于一种适用于网络交易的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在网络上制造、买卖、传播以盗窃他人财产为目的的相关数据、软件的(即本案中出售支付宝数据、传播盗取他人支付宝软件的行为),也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现有的法律条文中针对设计、制造、传播、买卖以盗窃为目的或者专门用于其他犯罪目的的软件的行为,刑法中规定的内容尚不完备。随着这类案件出现频率的增加,刑法中关于网络犯罪部分的内容也应进行适当的补充和修改,以适应社会的变化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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