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fessional field双利案例

more>>内 容 显 示

法律时评—双利所实习生曹汐:中原茶仙子被逼婚事件

发布者:双利所 日期:2015-2-3 1 点击次:2478

据观察网121日讯:2014116日,一网友发帖称,“中原茶仙子彭静因拒绝原信阳市平桥区常务副区长李春恩(现年62岁)的结婚诉求,被诬告诈骗,如今身陷看守所。彭静,现年26岁,是“六如茶痴”的关门弟子,中原茶仙子文化工作室的掌门人。警方调查,彭静与李春恩交往不到一个月李春恩将价值不菲的书画等物品拉送到彭静工作室。二人交往结束后,李春恩多次索要物品无果后报警,1026日,浉河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彭静刑事拘留,之后彭静涉嫌诈骗证据不足,于1110日释放。随即,彭静及其家人举报称彭静本人曾遭李春恩逼婚,并称“李春恩拥有巨额财产,生活作风腐化”。20141210日河南纪委监察厅宣布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常务副区长李春恩(正处级),因涉嫌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015120日上午10点,记者从河南省和信阳市相关部门获悉:李春恩涉嫌违纪的行为中的确有生活作风问题,并与网上举报有关,但另还有其问题。具体案情目前不方便透露如有新进展会及时向外公布。

我在网上查询此案件时,发现一部分媒体似乎有意的将负面的评论引向李春恩,同时一味地强调彭静的无辜。因为相关部门至今也仍未给出明确的解释或判决,我们目前还不能知道事件最后的结果。但是,无论结果如何,我们都更应理性地看待整件事情,而不是为了迎合社会舆论而夸大或故意隐瞒事实,应该运用法律的思维从当事人双方各自的角度来分析事件。

首先,从彭静的立场来看,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配偶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李春恩完全不考虑年龄及情感条件,对彭静实行逼婚,违反了我国的婚姻法。其次,彭静因诈骗被告上法庭,而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在事情发生过程中,彭静并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同时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其诈骗罪罪名成立。同时,《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司法机关认定该条规定的犯罪是诬告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本事件中如果有证据证明李春恩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确诬告了彭静,那么李春恩也应受到相应惩罚。

再从李春恩的角度来看,根据新闻报道,两人实际交往仅约一个月的时间即将价值不菲的字画拉到彭静的工作室,后两人分手后向彭静要求归还未果后报警,称彭静系诈骗。而彭静则认为,这些古董及字画大多都是赝品,是李春恩赠送给她的,且她与李春恩交往期间,他所喝的名贵茶及自己所送茶品、茶具和无数次进行的茶艺表演,李春恩均未付一分钱,他们之间属于“礼尚往来”。但部分网友提出质疑,现在并未有明确证据能够证明估算出双方互赠物品的实际价值,所以,“礼尚往来”的可信度也着实令人捏把汗。同时,浉河区检察院批捕科负责人告诉记者,“彭静的行为构不成诈骗,但确已涉嫌侵占他人财物。”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有证据证明彭静的确存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拒不归还、数额较大,那么彭静也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通过此事件,我们可以得到一些警示。首先,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考虑,对于个人财务及利益方面应进行妥善的私人管理,切忌冲动,如果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也应运用法律正当武器来保护自己,走正确途径;为官者,守不住人伦道德、守不住清廉底线,李春恩若真是用权力逼婚,到头来把自己陷入纪委的法网中,只能说明,权力不是自己任性的仰仗,任性的结果只能让自己身陷法律的牢笼。而彭静作为年轻的未婚女性,是否也应该仔细考虑在与李春恩的交往中,是否存在交往过密以至于影响双方名誉,声誉,或是使对方产生误解的行为。我们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应做到洁身自好,问心无愧,应当认真负责的对待感情,而不是用金钱或权力来衡量感情的重量。其次,从媒体工作者的角度来说,媒体通过大众传媒的具体方式,最为直接迅速地传播信息,应该秉持着真实公正的原则,而尽量避免无根据的个人倾向色彩。我赞同部分网友的做法,从当事人双方考虑问题,不偏袒任何一方,分析将会更为理性全面,这样的网友越来越多,也能够使整个网络环境越来越健康,富有活力,有利于网络文明的进步和发展。最后,现代社会较为浮躁,交友需要谨慎。

 
单位名称: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    Beijing Shuangli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环境大厦10层1009-1018室(邮编:100062)
电话:010-67167813     传真:010-67167923     邮箱:shuanglifirm@126.com     网址:www.shllawyer.cn
ICP证:京ICP备19039375